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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亿苇:国情不是蔑视生命尊严的遁词
博客:航亿苇 - [查看博客原文] - 时间:2007-11-28 18:23

在某些国家难题上,笔者承认存在国情。比如几乎人人可以拥有枪枝的权利,便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美国人拥有这个权利,是这个国家有相对完善的机制和社会契约,国家不会乱。中国没有那个社会基础,不要说人人持枪,就是一小批人持有枪枝,也可能引发大乱。但是,国情之说也不应是某些强权或强势者逃避自身责任外衣,更不应是他们蔑视生命尊严的遁词。
河南南阳市内乡县农民张青云,一审判获残疾赔偿金22964.64元,二审获赔69343.76元。同一个人同一件事,一审与二审为何相差这么大?因为一审依据的是“农村标准”,二审依据的是“城镇标准”。
上海一起车祸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在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14岁女儿小源与另外两位女儿因车祸同时死亡。那两个女孩因为是“城镇户口”,各获20多万元的赔偿。小源是“农村户口”,只得9万元。
有识之士纷纷对这种同命不同价的做法予以批判、谴责,城市人与农村人死亡赔偿金额相差巨大,“同命不同价”有违公平原则,但“同命不同价”的理由是“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城镇与农村居民在财产收入和生活成本上存在一定差距,最高法院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
好一个符合基本“国情”的遁词!那么,我们要问:那些农村户口的人乘车出行时,是否递出一张身份证或户口本,他们购买车票、飞机票时就可以取得明显的折扣了?大家一起乘车时,票价是一样的,但万一出了事故,却要查户口,按户籍身份来判定赔偿标准,这是什么道理?大家一起进医院,医院没有要求按户口性质收费,但出了医疗事故,竟然可以因为不幸的患者是农村户口而大幅减少责任赔偿。生命的价值,可以因为“国情”之说如此践踏吗?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总是看重团体利益而忽视个体的存在。交通赔偿过重,会导致运输企业破产。很多人脑子里担心的是这个问题而不是生命的失去不可复得。这样,运输企业频出交通事故却不会因此而破产,后果又是什么呢?会让这些企业对交通安全更加漫不经心,让更多的人在交通事故中伤残和死亡!这也是社会蔑视生命尊严的恶果。
据《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报道,湖南邵东县灵官殿镇一带,仅仅几年就发生百位以上村民因癌症、白血病死亡的事件。受害人家属罗德华(孙子死于白血病)通过自发调查取证,提出有力证据证明是蒸水河的河流上游的铅锌矿和炼油厂,直接把工业废水排放到河里产生的问题。为此,从2004年到2007年,罗德华家等受害家庭向法院提供诉状十多次,法院竟然不予受理。邵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平春对于爱群、陈晓等记者“坦言”,铅锌矿排放废水的蒸水河流经了两乡一镇十数个村庄,涉及数万人,如果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其他人也会效仿,法院根本无力招架。“我们研究过不止一次两次,可是任哪个院领导也不敢拍板接这个案子。”李平春说,“这是个社会问题,不是我们法院能够解决得了的。”
法院连立案受理的勇气也没有,蒸水河的铅锌矿和炼油厂污染就更加有恃无恐。这真是国情的绝妙写照:染污越来越重,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冷漠谋杀,来自民间的怨恨也一天天滋长。
如果当真理解到国情,却会形成相反的抉择。交通事故不加以抑制,交通秩序不但难以好转还会增加伤亡的几率;如是环境污染不认真治理,既会剥夺人们的生命又会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那么,从维护生命的尊严出发,对事故责任者从严处罚,减少似事故的发生,这难道不是更符合国情,更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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