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彦斌起诉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称前者提供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见《羊城晚报》2007年11月14日)。
看了这则报道,笔者一脸茫然。假若是一般公民一般学者的话,人们恐怕对此状告也只是一笑了之罢了。然而,亮出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的身份的董彦斌起诉《色戒》被删的声音,人们就不敢小视了。
《色戒》尽管在第64届威尼斯电影节被评为“金狮奖”,然而,《色戒》内头的一些情节之裸露,对青少年产生的诱导因素也是众所周知的。或许由于《色戒》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在引进这部影片的时候作了必要的删节,其动机也可以理解的:既能及时传播世界文明精华,又能避免色情镜头产生的负面作用。有时评指责广电总局强令删节是“把自己的行政不作为可能引起后果和责任强加在观念头上”(见东方网2007年11月14日)。笔者认为,这个指责言重了言过了。至于法学博士董彦斌由此把广电总局及华星国际影城告上法庭,更令人笑出了大牙。
审视文艺作品,每个国家都有着基本的准则,这是常识。即使被视作世界级电影节评比出的优秀影片,并不等于每个国家也同样认可的好影片,个中道理也不言而明:国情不同,治国理念不同,对文艺作品的标准要求当然不同。比如,像《色戒》之类的影片恐怕在穆斯林国家就难以有什么市场。据报道,在美国《色戒》被定为NC-17级,即“17岁以下未成年人禁看”。而此片的内地版本将有近30分钟被删掉(见《 北京娱乐信报》2007年9月11日) 。因此,拿国际电影节评定的成果视作各国影片共同标准就脱离了实际。
事实上,在长期创作奋斗中,新中国也产生了为数不少脍炙人口的优秀影片和文艺作品。这些作品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颇有市场。然而,却无法在国际影节获奖。个中道理也是路人皆知,审视标准不同也!
值得称道的是,面对世界电影节评定出优秀影片,中国相关部门表现了从善如流,迅速“拿来”;但同样表现了相当理性,在“拿来”的同时,不是盲目照原版原封不动照搬,而是从国情出发作必要的删节。这种删节有何不妥有何不好?
其实,一部文艺作品的准入,决不是无条件的,个中就包括需向作者或出版商缴纳一定的版权费。当然,作为准入条件,也得遵循准入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经过相关的机关把关的,有些要作必要的删节。这一点,相信《色戒》发行人也是很清楚的,广大公众也是理解的。从观众反馈信息而言,经适当删节《色戒》并没有违背作品的主题思想,同样达到了目的。当然,或许由于从事删节的人们技巧不周,删节后的某些镜头不尽人意,这是另当别论。对这一点,只要站在公道的立场,似应给予肯定,而无需对此大动干戈,把之推上公堂。
诚然,作为法学博士研究生状告电影《色戒》被删和状告其他事情一样,都有着他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问题在于,状告《色戒》被删一事似乎给了人们更多的是对国情的“无知”。这种“无知”才是最值得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