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产证却拿不到土地证的现象,在《物权法》实施后将随着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而终结。但如果围绕统一登记展开的部门博弈不能尽快得到解决,将极大阻碍《物权法》的实施
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已经一个月了。但由于不少条款过于原则,而配套立法进展缓慢,许多问题悬而未决。其中,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便是突出的一例。
《物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目前,之所以不能实现房地产统一登记,问题在于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的权力博弈,到底是“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无法统一。如建设部正在起草《房屋登记办法》。据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建设部之所以制定该办法,目的在于填补《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登记法》短期内不能出台而造成的“法律真空”。
据相关人士透露,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原定在今年10月1日前推出,与《物权法》同步实施,但现在看来,该办法出台时间肯定要延后,“因为很多争议问题还需要解决”。
另外,国土资源部也将修订《土地登记规则》等相关部门规章,但进展并不顺利,目前基本上无法保证与《物权法》的实施同步推出。
对此,我们不无忧虑。如果围绕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展开的部门博弈不能尽快得到解决,将对《物权法》的实施造成的极大的阻碍作用,《物权法》规定的统一登记制度可能落空。《物权法》实施中类似问题还不少,如果不能得以解决,其法律效力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个部门博弈问题的由来已久。围绕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展开的部门博弈问题是中国不动产制度变革中出现的问题,有其历史原因。在建国初期,中国的房地是统一的,但是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由此出现了土地和房屋的分离。城市出现这个问题是1982年的《宪法》规定,土地实行公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集体所有者外,也归国家所有。这就全面出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国家在管理体制上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各地原来的土地主管部门是建设系统内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后,随着土地部门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就从房地产局分离出来,成立土地管理局。国家也成立了土地局,后升格为土地总局,再进一步整合、升格为国土资源部,这样就与建设部完全分家了。这样就出现了管理权限的交叉和冲突。这个矛盾在城市特别突出。如果是房地合一,就不需要办了房屋所有产证再去办土地使用权证。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这个矛盾越发尖锐了,它规定,城市中房屋转让时,土地随之转让,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出让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后来,国务院出面协调,确定城市里地随房走,农村房随地走。但在实际工作中,两个部门仍然存在着争权现象。
房地分离制度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既增加了经济成本,也增加了时间成本。现在到土地登记部门查资料还不是太顺畅,有些资料还作为机密。购房者无法真实了解开发商的土地资质,还带来了购房风险。有的开发商,拿到一块地后,凭土地使用证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由于部门之间不通气,开发商随后还可以以在建工程名义重复抵押。出现问题后,相关各方谁优先受偿就会出现激烈争执。此外,还会增加银行不良贷款,造成金融风险。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这个问题又摆上了桌面。全国人大站在法制统一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本意是很清楚的,这个问题本应随着《物权法》出台尽快得到解决,但是,很遗憾,最近我们看到的情况却不是这样的。两大部门或抓紧起草或急于修订各自的部门规章,继续强化各自的权力。根据《物权法》第十条,两个部均无权出台相关规章。他们的行为是越权、抢权。
可以说,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个问题法律已得规定得很清楚,只是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要有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所以,它已不是一个法理问题,而是一个利益问题。现在统一登记的机构也没有建立,这应该由国务院来协调。两部门应该积极推进国务院出台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行政法规,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