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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抢劫拒捕当场击毙”,还是悠着点儿好?
博客:柏文学 - 时间:2007-09-11 10:05

“抢劫拒捕当场击毙”,还是悠着点儿好
柏文学
8月底,海口市龙华区政府召开打击“两抢”犯罪活动新闻发布会,今后,龙华公安机关将采取严厉措施,对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果断开枪将其击毙。新闻发布会后,海口龙华区的主要街道两旁挂上了与此相关的横幅。9月5日,记者来到龙华区政府前的道路两旁,沿路几百米挂上了几十条横幅,“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抢劫可以判死刑”、“打击两抢犯罪构建和谐龙华”等标语在椰子树下异常醒目(9月8日中国青年报)。
抢劫犯固然伤害良民、危害治安,还给受害者带来生命的极大危险和精神上的恐惧贻害,需要对抢劫犯出重拳严厉打击。但是对于“抢劫拒捕当场击毙”,还是慎重其事,悠着点儿好。为什么呢?
首先,击毙,就是死人,人死后不可逆转复生,所以生死是头等关天大事,对于“抢劫拒捕”者是否可以没有附加条件就可以“当场击毙”这样一个涉及人之生命和生死大事的做法,一个城市的龙华区政府应当是没有权力做出这样的决定的,甚至海口市政府、海南省政府都没有权力做出这样的决定。所以海口市龙华区政府做出“抢劫拒捕当场击毙”这样的决定,有权力越位之嫌。
抢劫犯伤害良民、危害治安的案件,决不是海口市龙华区区域所独有,抢劫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峻状况决不是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所独对,而是大范围、甚至全国范围的治安问题。如果海口市龙华区区域的情况特别严重,需要特别对待、特别处理,需要申请“抢劫拒捕当场击毙”的特别政策,那么海口市龙华区也应当通过请示上级政府,或者申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特别授权才行。
社会治安的管理和案件处理,是一个整体是系统,系统的各个部分互相之间需要平衡,才有利于国家整个法治的公正公平。“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死刑案件的数量继续明显下降”,其代价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量的增加,是否“缓期二年执行”是一个质变。下面举的两个例子,杀人凶手所犯的罪行显然比尚未致人死命的抢劫行为大得多,而且这样的新例很多。
广东佛山黄文义在其住所,先后把妻子、岳母、儿子、妻妹及一名雇工打死。之后,又将另一妻妹骗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花园处乱锤打死。昨天此案一审判决,黄文义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定其有精神病(7月20日金羊网)。为了满足自己一时萌发的念头,在强奸不成的情况下竟对未成年少女狠下杀手。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何大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8月30日茂名日报)。
另外,即使为了遏止抢劫犯可能继续犯下更大的罪行,给社会造成更大的祸害,公安人员对于“抢劫拒捕”者,也未必需要“当场击毙”,为什么不可以“当场击伤”呢?可以说,人体组织结构上的非致命处比致命处少得多,所以“当场击伤”要比“当场击毙”容易操作得多,公安人员很难万无一失的误判断、难以绝对避免的误操作,所带来的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也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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